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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496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甘兆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惟查債務人現投保於第三人仲橋企業,該第三人址設新北市中和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