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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922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蘇秋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富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依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等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九井通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前金區,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