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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20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蕙玉即唐蕙纓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勞保薪資資料,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經查:債務人目前係分別投保於第三人確幸店,登記地址為高雄市○○區○○○○街00號4樓、第三人鋐憶工程有限公司,登記地址為臺中市○里區○○街00巷0號1樓,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