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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39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林政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黃思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美商多特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另請求查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相對人之投保資料後,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處可領取保單解約金,經查,聲請人請求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美商多特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執行業務所得債權之執行標的已甚明確,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聲請人併請求查詢保險資料部分,亦應由他法院一併辦理。而第三人美商多特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設立登記於臺中市西屯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1紙在卷可參,本件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弘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