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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7182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子能


債  務  人  陳炳  

            羅正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應指第三人所在地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炳於第三人易增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工作所得報酬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函查債務人之財產,惟查上開第三人易增工程有限公司係設在高雄市鼓山區,此據債權人聲請狀載明足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