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7581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雅慧即彭瓊尼即彭瓊慧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觀之自明。
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資料
,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
係位於新竹縣,有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