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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煌文  
相  對  人     
兼債務  人  郭鄭梅  



債  務  人  郭佳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郭鄭梅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下同)
  105年1月30日為擔保其與債務人郭佳展對聲請人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
  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3,
  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
  年1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嗣於111年3月28日相對人郭鄭梅復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郭佳展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書
  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
  ,設定2,8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141年3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
 ㈡而債務人郭佳展先後於①105年2月2日②105年2月2日③111
  年4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400,000元②1,200,000元③3,30
  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0年2月2日②120年2月2日③126年
  4月1日止,約定依年金法①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完畢、②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完畢、③按月於每月1日付息免攤還本金,期
  滿則按月攤還本息完畢。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郭佳展自①114
  年11月2日②114年11月2日③114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尚欠本金①537,036元②460,317元③2,610,776元及
  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催告函、回執等影本各2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3件
  ,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房屋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
  約定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授信交易明細查詢3件,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1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仁德區
長興
409
89.25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10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001
17
臺南市○○區○○里○○路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加強磚造、
住家用
65.12
80.28
11.12
156.52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