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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林玉倫  
相  對  人  廖悅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廖悅家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400,000元②300,000元③1,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①132年9月11日②135年11月10日③139年1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廖悅家於①102年9月14日②105年11月16日③109年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00,000元②600,000元③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7年9月14日②115年11月16日③124年1月1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4年12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773,03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繳息記錄期數查詢、繳息明細查詢等影本各3件,貸款借據、借款約定書、貸款契約確認書、貸款契約總約定書、貸款契約書、匯款明細、郵局存證信函用紙、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1件,及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永信段
395
324.23
10000分之704
002
臺南市
永康區
永信段
397
67.11
全部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房屋層數
範圍
001
801
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45.57
45.57
43.39
43.39
177.92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