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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珈釧  
相  對  人  楊全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①相對人楊全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①借款、透支、貼現、墊款②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及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③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及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④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及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080,000元②1,920,000元③720,000元④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40年9月16日②140年9月16日③141年5月15日④142年4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楊全中於①110年9月17日②110年9月17日③110年9月17日④111年5月16日⑤112年4月18日⑥113年5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900,000元②530,000元③1,070,000元④600,000元⑤700,000元⑥2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7年9月23日②117年9月23日③117年9月28日④118年5月18日⑤119年4月20日⑥120年5月2日止,①分240期核算,餘款到期(民國117年9月23日)清償②分240期核算,餘款到期(民國117年9月23日)清償③分240期核算,餘款到期(民國117年9月28日)清償④分240期核算,餘款到期(民國118年5月18日)清償⑤分240期核算,餘款到期(民國119年4月20日)清償⑥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迄115年1月18日止,尚積欠本金3,399,448元未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4件,貸款契約書影本6件,授信明細查詢單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2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南區
鹽埕
2420
695.00
20分之1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26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
建物
權利
範圍






001
9725
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5層
鋼筋混凝土造
住家用
87.29
87.29
平方公尺
7.75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鹽埕段9712建號,權利範圍20分之1
共有部分:鹽埕段9736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