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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康榮洲  
相  對  人  吳權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吳權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金錢債務及因信託契約所衍生之金錢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12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①相對人吳權國於113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33年12月27日止,分240期,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②債務人吳權國向聲請人申請使用信用卡消費。詎債務人吳權國於①114年9月27日②114年12月4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及信用卡消費款,尚欠①借款本金9,764,605元②信用卡消費款14,22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購屋貸款專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單月帳務資料、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郵局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普通掛號函件執據等影本各1件,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及列印、應收利息資料查詢及列印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1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大同
817
101.60
全部
重測前:蜈蜞潭段1329-28地號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13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電梯樓梯間

001
739
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
鋼筋混凝土造
住家用
38.97
58.08
18.42
115.47
平方公尺
6.83
15.62
平方公尺
全部
重測前:蜈蜞潭段954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