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陳韋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韋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510,000元②5,7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43年6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韋仲於113年6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90,000元②4,790,000元,共計6,880,000元,借款期間均自113年6月14日起至143年6月14日止,均分36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5年2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014,845元②4,617,82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郵局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1件,動撥申請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2件,違約證明文件6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3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金華
26-3
3455.00
30000分之206

附表(建物)︰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30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
建物
權利
範圍






001
10402
臺南市○○區○○○街00號四樓之9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8層
鋼筋混凝土造
集合住宅
85.00
85.00
平方公尺
10.85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金華段10487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64
共有部分:金華段1049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3
(含停車位編號115,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