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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柏智


債  務  人  康仕嘉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玲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伊與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4年3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與債務人於114年3月26日共同簽發面額672萬元, 到期日為115年3月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尚欠本金537萬元及利息。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各1件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14年4月16日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001
臺南市
東區
富農
48
5619.43
100000分之159
002
臺南市
東區
富農
48-1
2248.76
100000分之159
003
臺南市
東區
富農
48-2
6.89
100000分之159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八層
001
686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8樓之1
48、48-1
20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95.26
95.26
平方公尺
12.78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同段866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96。
     同段870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