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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秋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秋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其獨資設立之秋錦工作室(統一編號:00000000)對於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9月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秋錦即秋錦工作室於113年9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750,000元②2,750,000元,借款期間自113年9月13日起至115年9月13日止,按月分期攤還,如未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並於113年9月12日簽發票面金額①2,750,000元②2,750,000元、到期日均為115年3月16日之本票2紙。詎相對人於115年3月發生違約,尚欠本金4,785,000元及利息,依上開約定,全部借款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貸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7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鹿北
446
75.90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74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
建物
權利
範圍









屋頂突出物








001
96
臺南市○○區○○街○段000巷00弄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層
鋼筋混凝土造
住商用
37.49
37.49
35.99
2.92
113.89
平方公尺
12.67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