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蕭鼎宗
相 對 人 許桂雲
債 務 人 董慈雅即雅典手藝行(獨資商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金錢債務及因信託契約所衍生之金錢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①420萬元②60萬元③120萬元④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①142年10月24日②142年10月24日③142年11月5日④142年11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①債務人邀同相對人為保證人,於112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250萬元、100萬元,借款期限至115年11月1日、132年11月1日,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因票據遭拒絕往來,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②債務人與相對人於112年10月24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三紙向聲請人借款,於112年11月6日、112年11月10日、112年11月10日申請動撥借用,借款期限至117年11月6日、117年11月10日、117年11月10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因票據遭拒絕往來,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因票據遭拒絕往來,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5,548,218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放款明細查詢、本票、動用申請書、授信合約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影本、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115年5月20日寄存送達於相對人、債務人所在地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據,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1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