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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黃朝新
相  對  人  郭恬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金錢債務及因信託契約所衍生之金錢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20萬元②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下同)144年1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114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0萬元②400萬元,借款期限均至134年1月20日止,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納時,經於合理時間書面通知者,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115年3月20日②115年2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通知均置之不理,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①986,067②3,944,268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明細資料查詢等影本各2件、借款契約書(購屋貸款專用)、借款契約書(非循環動用適用)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各1件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115年5月26日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21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永和
1027
5073.68
10000分之43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八層
001
772
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八樓之2
1027
12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80.22
80.22
平方公尺
9.57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同段85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