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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范惠霞  
相  對  人  藍桂香  


債  務  人  藍子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藍桂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藍子勛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
  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
  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
  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
  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設定新臺幣(下同)13,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8月1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藍子勛於113年8月19日邀同相對人藍桂香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款9,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33年8月19
  日止,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藍
  子勛於同日另邀同相對人藍桂香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
  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8年8月19日止,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均約定如未按期清償本息時,借款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藍子勛自11
  5年3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8,908,548元、1
  ,859,31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一般保證人通知函、
  退回信封、回執等影本各1件,借款契約書影本2件,牌告利
  率異動查詢、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各1件,貸放主檔資料查詢2
  件,催告函影本3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
  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22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新南
2162
10.95
39分之1
002
臺南市
安平區
新南
2165
74.46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222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
建物
權利
範圍












屋頂突出物














001
7109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4層、鋼筋混凝土造、停車空間、住宅
50.90
55.10
52.27
52.27
15.70
4.19
230.43
平方公尺
5.66
2.51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