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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黃朝新  
相  對  人  曹勝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曹勝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680,000元②3,6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36年12月24日②136年12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曹勝凱於①107年1月2日②107年1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400,000元②2,55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7年1月2日②127年1月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5年4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919,662元②1,660,472元及利息、違約金,以及信用卡款③44,45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放款明細資料查詢、應收利息資料查詢等影本各2件、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務資料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33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南區
鹽埕段
3099-13
1552.80
100000分之1561
002
臺南市
南區
鹽埕段
0000-000
4.20
100000分之1561
分割自:3099-13地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四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23707
臺南市○區○○路00巷0號四樓之2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16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106.75
106.75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3.01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鹽埕段2369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6
       鹽埕段2369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