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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吳芳錫  



相  對  人  邱秀珠  

債  務  人  吳海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邱秀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吳海洋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2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1年12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吳海洋與相對人邱秀珠於①110年12月17日②110年12月17日③110年12月24日所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面額①13,000,000元②7,000,000元③2,000,000元,到期日為①111年12月17日②111年12月17日③未記載,借據到期日為111年12月17日,並簽訂借據三紙為證,詎屆期經提示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本票、借據等影本各3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永和
1343
170.01
全部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五層
騎樓
花台
001
1452
臺南市○○區○○○街00號
1343地號
5層
鋼筋混凝土造
店舖、住宅、停車空間
95.60
101.59
120.99
120.99
92.79
24.90
556.86
平方公尺
32.30
5.88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