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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林志維
相  對  人  辛金端

債  務  人  瑞旭光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柏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3年10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於①113年10月11日②114年7月16日簽發面額①1857萬元②2,142,000元,到期日均為115年1月23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2紙向聲請人借款。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尚欠本金17,492,000元,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15年3月13日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7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001
臺南市
仁德區
德南
653
89.65
全部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騎樓
電梯
樓梯間
001
199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653
四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41.41
54.68
54.68
54.68
15.77
221.22
25.02
15.2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