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高旻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高旻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①5,700,000元②5,2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43年8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高旻暄於113年8月12日與聲請人簽訂房貸契約,向聲請人借款①4,750,000元②1,600,000元③2,8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53年8月14日止②143年8月14日止③以每一年為一期,自民國113年8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4日止,屆期時,如立約雙方對本契約之內容無異議時,視同雙方同意本契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①按月攤還本息②按月攤還本息③按日計息,每月結息一次,不滾入本金。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114年11月14日起未繳本息②114年11月14日起未繳本息③115年3月1日起未繳利息,尚欠本金①4,664,306元②1,555,285元③2,792,17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2件,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存證信函、回執等影本各1件,貸放餘額明細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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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部分:國安段1735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48 (含停車位編號7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0)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