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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053號
聲  請  人  陳慶彬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億家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鄭登文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之發票日為何日,悉以票上記載之日期為準,且不以票載發票日與實際發票日相符為必要。惟依票據文義解釋原則,執票人於行使票據權利時,仍應受票上文義限制,尚不得於票載發票日前行使票據權利,是執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前所為之提示,自不生合法提示之效力。
三、經查,附表所示本票之發票日記載為115年5月22日,惟聲請人陳報係於114年9月5日向相對人提示,其提示係在發票日前,該提示不生效力。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205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15年5月22日
3,000,000元
未載
CH467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