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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永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榮財  
代  理  人  呂光律師  
            湯舒涵律師     
            曾鈺珺律師
            張順興  
相  對  人  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其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為擔保假扣押執行,前遵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4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8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捌拾萬元為擔保金,經本院114年度存字第28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均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提存物,並均已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為此聲請發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