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相 對 人 郭萬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通知債權讓與事宜,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將信件退回,為此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三、查聲請人付郵向相對人戶籍址「臺南市○市區○○街000號」寄送通知,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其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在卷可憑。復經本院職權函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派員查訪前址,該分局函稱相對人未居該址,有卷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15年7月9日南市警善防字第1150440176號函1紙可據。茲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而聲請人已查調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