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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57號
異  議  人  李聰泉  

            李蔡月女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52982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5298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均於民國115年4月10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20日具狀聲明異議,未逾不變期間,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送請法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持本院94年度執字第40648號債權憑證,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伊等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如附表1、2所示保單債權,經執行法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52982號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持本院96年度執字第59070號債權憑證(下與本院94年度執字第40648號債權憑證,合稱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伊等上開保單債權,經執行法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33789號受理,後併入系爭執行事件合併執行。嗣執行法院於114年12月13日核發扣押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扣押附表1編號1、3至6、附表2編號1、4、8至10之所示保單(下稱系爭保單)債權。惟伊等認相對人主張之債權金額、利息計算方式不明,且伊等曾依約還款數次,相對人應扣除已清償部分,重新計算金額。倘於未確認金額前強制執行系爭保單,則恐對伊等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原裁定未審酌上開情形,而准予強制執行,實有違誤。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執行法院經形式審查結果,認執行名義為合法有效,即應依該執行名義所載內容及聲請執行之範圍為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就執行名義所載實體權利存否有爭執時,應另行提起訴訟以為救濟,尚非執行法院所得審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88年度台抗字第237號民事裁定裁判要旨參照)。次按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裁判要旨參照)。
、經查:
㈠、相對人持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之保險契約,經執行法院核發系爭扣押命令扣押異議人於新光人壽、國泰人壽之系爭保單債權,異議人對系爭扣押命令聲明異議,經執行法院以原裁定駁回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核閱無訛,堪可認定。
㈡、查異議人名下並無任何其他財產,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參(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77至181頁、第193至197頁),可知異議人除附表所示保單之解約金外,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而異議人為系爭保單之要保人,其解約金債權即屬異議人名下責任財產及所負債務之總擔保,且該等保單之主契約屬保險法第101條規定之壽險契約,保單解約金已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得為強制執行標的之數額,復查無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公告壽險契約所生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情事,自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故執行法院認相對人提出之執行名義即系爭債權憑證合法有效,就系爭保單為強制執行,尚無不合。至異議人辯稱債權金額不明、且債權金額確定前不宜逕行強制執行云云。惟依前開說明,此核屬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存否之爭執,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之事項,異議人應另尋訴訟程序以資解決。從而,異議意旨指謫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1:李聰泉所有之保單(系爭執行事件卷第95、154頁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至114年11月21日止之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備註
1
國泰人壽富利年年終身保險
(0000000000)
李聰泉
李尚鴻
18萬0233元

2
國泰人壽達康101終身
(0000000000)
李聰泉
李聰泉
7471元
解約金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金額,不予執行
3
國泰人壽添鑫終身壽險
(0000000000)
李聰泉
李尚鴻
55萬0728元

4
國泰人壽松柏長期看護終身壽險
(0000000000)
       
李聰泉
李聰泉
21萬0795元

5
國泰人壽鍾美重大疾病及特定傷病提前給付終身保險
(0000000000)
李聰泉
李聰泉
23萬0902元

6
新光人壽
(AGB0000000)
李聰泉
李聰泉
21萬5758元

 
附表2:李蔡月女所有之保單(系爭執行事件卷第77至78、157頁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至114年11月21日止之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備註
1
國泰人壽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
(0000000000)
李蔡月女
李蔡月女
22萬4609元

2
國泰人壽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0000000000)
李蔡月女
李蔡月女
醫療險無解約金
醫療險,不予執行。
3
國泰人壽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0000000000)
李蔡月女
李聰泉
醫療險無解約金
醫療險,不予執行。
4
國泰人壽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
(0000000000)
       
李蔡月女
李聰泉
21萬0722元

5
國泰人壽達康101終身
(0000000000)
李蔡月女
李蔡月女
6981元
解約金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金額,不予執行
6

國泰人壽鍾愛一生313終身壽險
(0000000000)
李蔡月女
李尚鴻
13萬2023元
解約金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金額,不予執行
7
國泰人壽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0000000000)
李蔡月女
李尚鴻
醫療險無解約金
醫療險,不予執行。
8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
(AGF0000000)
李蔡月女
李蔡月女
17萬2699元

9
新光人壽金寶貝終身還本壽險
(A3AD193000)
李蔡月女
李尚鴻
27萬3407元

10
新光人壽鑫富雙喜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0000000000)
李蔡月女
李聰泉
83萬23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