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7號
異 議 人 高秋月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07582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