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己○○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原告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10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81,649元,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5年度家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203元,原告僅繳納51,108元,尚不足4,09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