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45號
原 告 皇御苑整合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誼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鄭清太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鄭清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9,0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9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