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76號
原 告 張伯璜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振宸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