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53號
抗 告 人 巨森家居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冠賢
抗 告 人 未來空間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即未來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森硯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子晴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鄒慶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抗告人巨森家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麗敏」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冠賢」。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抗告人巨森家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職權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