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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陳祈州  
代  理  人  陳欣怡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玴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6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勞保投保資料、診斷證明書、勞資調解紀錄、勞保局函文、醫療費用證明單、薪資明細等件為證。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