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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哲賢即朱文傑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裕大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5年3月起至115年6月止之薪資明細表(含底薪、借支、法院扣押、勞保、健保、小計等項目)。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是否有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三、請債務人釋明受扶養義務人朱淵彬每月是否領有相關政府津貼或補助?如有,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