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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48號
債  務  人  謝嘉昌  

代  理  人  薛筱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依債務人提出之承攬契約書、勞務報酬單所載,債務人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承攬志光保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志光保成公司)之工作,每月支領報酬淨額為新臺幣(下同)63,165元,請債務人釋明其於承攬契約期間屆滿後,是否仍繼續承攬志光保成公司之工作?如是,則每月支領報酬淨額為何,並提出承攬契約書、勞務報酬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若債務人於承攬契約期間屆滿後,未繼續承攬志光保成公司之工作,則債務人目前係從事何種工作?每月薪資為若干?並提出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