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美蓮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三興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5年1月起至115年7月止之薪資明細表。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是否有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