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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75號
債  務  人  陳怡靜即陳淑君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怡靜即陳淑君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民國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全卷核閱無訛,堪信為真。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依上開規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