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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天賜良園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志文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
被上訴人 林子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