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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天賜良園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志文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
被上訴人    林子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