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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王瓊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5日所為94年度促字第53090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5日所為94年度促字第53090號支付命令之原本、正本,及該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其中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王瓊瑤」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瓊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4年度促字第53090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所核發之支付命令,就相對人之姓名「王瓊瑶」誤繕為「王瓊瑤」,爰提出本件聲請,請求准予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次按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規定甚明,足認支付命令亦屬裁定之一種,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亦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查本院94年度促字第53090號支付命令卷宗業依規定銷燬,經本院調取現存之拆卷資料即該支付命令原本,其上相對人姓名確實記載為「王瓊瑤」;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戶籍資料,相對人姓名為「王瓊瑶」,其姓名中間字「瑶」為「瑤」之異體字,有相對人之戶籍資料與教育部異體字字典查詢資料存卷可參,足認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正本及其確定證明書,係將相對人之姓名中間字「瑶」誤載為「瑤」
  ,而發生顯然錯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予以更正,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前持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並據而陸續換發之債權憑證,其上相對人姓名如有誤繕,聲請人得持本裁定向發給債權憑證之執行法院聲請更正,併予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