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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李姵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