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邱娜萍即瑞義商行
訴訟代理人 王敦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善化啤酒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萬45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