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子能
上列原告對被告莊佑池、馬士倫請求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 萬79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9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