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巧克力汽車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衡陽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昇商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9,0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