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陳淑芳
陳雨鉫
王陳艷娥
陳雪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王顥源律師
被 告 陳錦章
陳錦堂
陳婉真
黃陳秀桂
黃忠壽
黃文達
黃春燕
黃月英
陳秋梅
黃通德即陳意宗之遺產管理人
吳陳百合
法定代理人 吳姿燕
被 告 陳春求
吳昆陵
吳姵嫻
陳君成
陳法撰
陳清南
陳金女
陳麒駿
陳龍漢
陳淑萍
陳勃璁
陳勃恩
陳俊明
陳清風
陳郭銀葉
陳國中
陳萬福
陳正雄
陳柏翰
陳柏融即陳柏瑋
陳美文
陳明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46,18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90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土地,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46,18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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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陳淑芳1/36 陳雨鉫1/36 王陳艷娥1/36 陳雪芳1/36 共4/36 | 2,265㎡×5,100元/㎡×4/36=1,283,500元 |
| | | | 陳淑芳1/36 陳雨鉫1/36 王陳艷娥1/36 陳雪芳1/36 共4/36 | 1,292㎡×5,100元/㎡×4/36=732,133元 |
| | | | 陳淑芳1666/60000 陳雨鉫1666/60000 王陳艷娥1666/60000 陳雪芳1666/60000 共6664/60000 | 4,188㎡×5,100元/㎡×6664/60000=2,372,251元 |
| | | | 陳淑芳1666/60000 陳雨鉫1666/60000 王陳艷娥1666/60000 陳雪芳1666/60000 共6664/60000 | 456㎡×5,100元/㎡×6664/60000=258,29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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