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國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振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駿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7,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