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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工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正德  


被      告  胡鴻鳴  
            謝明宏  
            胡軾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50萬9,47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萬9,788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第1項之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訴之聲明第1、2、3項分別係請求被告胡鴻鳴、謝明宏、胡軾彬應將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而系爭土地民國115年之公告土地現值如附表一、二、三「115年公告土地現值」欄所示,是上開訴之聲明第1、2、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5萬1,415元、1,993萬2,256元、1,542萬5,800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4,650萬9,471元(計算式:11,151,415元+19,932,256元+15,425,800元=46,509,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萬9,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一:原告請求被告胡鴻鳴移轉登記之土地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115年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額核定
(面積×115年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544
650元

全部
100萬3,6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3
2,300元
5萬2,9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395
757元
105萬6,015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905
650元
58萬8,250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136
268萬8,400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4435
288萬2,750元
7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512
98萬2,800元
8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328
86萬3,200元
9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590
103萬3,500元
合計
1,115萬1,415元

附表二:原告請求被告謝明宏移轉登記之土地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115年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額核定
(面積×115年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2703
1,107元
全部
299萬2,221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73
2,300元
39萬7,9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640
1,187元
75萬9,68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20
650元
7萬8,000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53
2,300元
12萬1,900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4995
1,709元
853萬6,455元
7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5769
650元
374萬9,850元
8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402
2,300元
92萬4,600元
9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49
34萬2,700元
10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65
37萬9,500元
1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67
15萬4,100元
1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32
30萬3,600元
1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938
650元
60萬9,700元
1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761
49萬4,650元
15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38
2,300元
8萬7,400元
合計
1,993萬2,256元

附表三:原告請求被告胡軾彬移轉登記之土地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115年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額核定
(面積×115年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803
650元
全部
117萬1,95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3509
228萬0,85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659
107萬8,35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086
70萬5,900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45
15萬9,250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430
27萬9,500元
7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113
72萬3,450元
8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310
20萬1,500元
9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99
19萬4,350元
1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86
25萬0,900元
1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316
85萬5,400元
1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6277
408萬0,050元
1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218
14萬1,700元
1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115
72萬4,750元
15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879
57萬1,350元
16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54
10萬0,100元
17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691
44萬9,150元
18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370
24萬0,500元
19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488
31萬7,200元
20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631
41萬0,150元
2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35
2萬2,750元
2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718
46萬6,700元
合計
1,542萬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