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被 告 陳素清
陳汶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所提債權憑證計算本息及執行費用共新臺幣(下同)9,817,958元、依原告所提民事裁定計算本息及程序費用共10,531,234元(見補字卷第45頁及第47頁;利息均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3月24日止),可知此兩筆債務總金額為20,349,192元。茲參酌臺南市○○區○○路00號3樓之1周遭類似建物實價登錄資料,依行情推估該不動產價值約與原告所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3,000,000元相近,而此不動產價值低於前開兩筆債務總金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