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尚泰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泰元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何育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沃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1,96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71,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