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雲
上列原告與李建緯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33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