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源睿醫控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宗祐
被 告 昊全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濬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