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訴訟代理人 蔡仲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曼麗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9,748元【計算式:2,510,516元+起訴前利息29,232元(2,510,516元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115年5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2,539,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