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方綾君
郭耑瑾
黃乙貞
陳建雲
郭儀君
葉信帆
李錦月 指定送達地址:臺南市○○路○○000號
陳莉莉
陳淵穎
賴俞蓁
羅嘉文
吳旻柔
王伶綺
蔡宗翰
蘇耕毅
潘浩宇
黃律涵
曾怡慧
楊宗翰
陳育恆
廖家慶
黃照堂
楊梅嘉
戴美倫
史榮輝
郭政峯
羅婉菁
呂剛劦
周美瑤
徐婉容
龔哲霖
龔郁雅
黃奕鈞
吳信潁
陳登陽
孫首德
郭俐伶
葉怡雯
胡麗鈞
標聖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嘉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捷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28,5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