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 告 李政杰
賴淑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東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86,2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